根据《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和开放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特点,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学籍异动”系指开放教育在籍学生进行转学、转专业和自愿退学等学籍变更。
第二条 学籍异动管理实行教学点、市州开大、省开大、国家开放大学分级管理。
(一)教学点负责受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根据学籍异动条件审核学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州开大学籍异动材料,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二)市州开大负责学籍异动初审,进行学籍异动数据处理,上报省开大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三)省开大负责学籍异动审核,并将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四)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省际转学的审核,接收省开大上报的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第三条 学籍异动管理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对于符合学籍异动条件的学生,各级开大应予以办理。
二、转学
第四条 学生转学分为省际转学和省内转学。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籍注册的学校完成学业。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
(一)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点未开设相同专业,或开设相同专业,但因教学进程不同而不能提供教学服务。
(二)入学注册不满一学期的学生。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四)应予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
(五)未足额缴纳已发生相关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开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第八条 省际转学流程
(一)学生向转入的外省教学点确认其具有接收条件。
(二)学生向教学点提交转学书面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附件1)。
(三)教学点在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确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学生转入的教学点具备接收条件后,向市州开大上报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四)市州开大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开大备案。
(五)转入分校须向省校提交纸制材料一式五份,转出分校及省校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名并留联系电话。转入分校及省校同样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名并留联系电话。纸制材料转入及转出分校各留一份,转出省校留一份,转入省校留两份。由转入省校上报材料给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科。
第九条 省内转学流程
(一)学生向转入市州开大及教学点确认其具有接收条件。
(二)学生向转出教学点提交转学书面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附件2)。
(三)转出教学点在受理学生转学申请2个工作日内,确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学生转入教学点具备接收条件后,向市州开大上报学生的《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市州开大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转出申请”,将转学材料返还学生。
(四)学生向转入教学点提交转学书面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已签字盖章的《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
(五)转入教学点在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确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后,向市州开大上报学生的《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市州开大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转入申请”,将转学材料报省开大备案。
(六)省内转学审批表上申请人、经手人须签名,转出、转入的分校主管校领导须签字,分校必须加盖公章。
(七)省校教务处,审核转学审批表,由教务处负责人审定。审定同意后,省校学籍管理员对教务管理系统中转学异动做出“审批同意”。
(八)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省开大、转出分校和转入分校学籍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同时符合转学、转专业的条件。
三、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注册的专业完成学业。因工作变动或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专业。
(一)教学点未开设与同一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的专业,或开设相应专业,但因教学进程不同而不能提供教学服务。
(二)入学注册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三)应予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已获得的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开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第十四条 特殊专业要求
(一)其他专业转护理专业需提供的材料:
1.护士职业资格证原件;
2.本科层次,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复印件或网查材料,其所学专业需和护理专业相关;
3.专科层次,需提供中专毕业证原件,其所学专业需和护理专业相关;
4.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3);
5.材料齐全上报省校学生处认证,再报省校学籍科办理。申请表需加盖分校公章和学生处公章。
(二)其他专业转药学专业或药品经营管理专业需提供的材料:
1.其他专业转药学专业,需提供前置学历的毕业证原件,前置学历所学的专业需和药学专业相关。
2.其他专业转药品经营管理专业,则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
3.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3);
4. 材料齐全上报省校学生处认证,再报省校学籍科办理。申请表需加盖分校公章和学生处公章。
第十五条 其他非特殊专业直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省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审批即可。
四、自愿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客观原因申请退学,必须提供客观依据,学校不接受主观原因的退学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注册未满一学期的学生不能申请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可重新报读开放教育。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省开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学分替换。
第二十条 申请退学流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附件4)、和申请退学的依据。(退学申请表需写明退学原因,申请人必须签字,分校加盖公章,退学申请依据请按客观原因提供。)
(二)市州开大审核后,将《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和退学名单汇总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开大(按省校的通知时间和要求上报学籍科)。
(三)省开大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退学”的学籍异动处理,并将《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科。
(四)国家开放大学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退学”的学籍异动处理。
五、建立学籍异动档案
第二十一条 省开大和市州开大须建立完整的学籍异动档案。学籍异动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第二十二条 省开大学籍异动档案包括:
类型 |
名 称 |
备注 |
电子档案 |
学籍异动库数据 |
|
文字档案 |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
原件 |
《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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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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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
||
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
省际转学学生转出省开大出具的原件 |
第二十三条 市州开大学籍异动档案包括:
类型 |
名称 |
备注 |
文字档案 |
《国家开放大学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
原件 |
《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 |
原件 |
|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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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
||
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
省际转学学生转出省开大出具的原件 |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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