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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3913 日期: 2024-10-18 15:24 作者: 教务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注册湖南开放大学(以下简称湖南开大)开放教育本、专科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湖南开大开放教育本、专科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持入学通知书到省开大指定的市州电大及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开放教育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学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开始学习,须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入学文化程度等,是向教育部进行学籍注册、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及进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信息依据。新生基本信息修改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报送信息修改材料。

第五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第三章  课程注册

第六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又称专业规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七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一)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每学期的拟修课程。

(二)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三)学生在市州电大及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四)未注册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八条  全国开大统开课程的考核要求,按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规定执行;省开课程的考核要求,按湖南开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为合格;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的综合成绩均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五章  免修免考

第十条  申请免修免考课程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学生已学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均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方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国家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注册的专业完成学业。因工作变动或不适应本专业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的条件与相关规定

1.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填报《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

2.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教学点开设了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教学点未开设与同一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的专业,或开设相应专业,但因教学进程不同而不能提供教学服务。

4.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5.经所在教学点、市州电大和省开大审核批准。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7.应予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已获得的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开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三)转专业流程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3份。

2.教学点报市州电大进行审核,市州电大批准后在《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市州电大将《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和学籍异动数据报省开大进行审核备案。

4.省开大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转专业”处理。审批表分别留存省开大、市州电大、教学点。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转学分为省际转学和省内转学。

(二)学生转学的条件与相关规定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或《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见附件)。学生持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或省开大出具的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的市州电大及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点开设了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点未开设相同专业,或者虽然开设了相同专业因教学进程不同而不能提供教学服务的,不能转学。

3.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内不能转学。

4.转学时不能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应予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不能转学。

6.未足额缴纳已发生相关费用的学生不能转学。

(三)学生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开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学生转学前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要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四)省际转学流程

当学生由本省转出时,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向转入的外省教学点确认其具有接收条件。

2.学生向教学点提交转学书面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5份。

3.教学点在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确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学生转入的教学点具备接收条件后,向市州电大上报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和《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或学籍证明)。

4.市州电大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开大备案。审批表分别留存省开大和市州电大。

5.学生携身份证原件、转学书面申请和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3份、《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1份到转入外省教学点办理转入手续。

当学生由外省转入时,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向转入的教学点确认其具有接收条件。

2.学生向教学点提交转学书面申请、转出学校签字并盖章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3份、《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1份。教学点收到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学生转学申请材料报市州电大。

3.市州电大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开大备案。审批表分别留存省开大和市州电大。

4.省级开大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将学籍异动数据和转学材料报国家开放大学。

5.市州电大收到省开大返回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后,通知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五)省内转学流程

1.学生向转入市州电大及教学点确认其具有接收条件。

2.学生向转出教学点提交转学书面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3份。

3.转出教学点在受理学生转学申请2个工作日内,确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学生转入教学点具备接收条件后,向市州电大上报学生的《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市州电大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转出申请”,将转学材料返还学生。

4.学生向转入教学点提交转学书面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已签字盖章的《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

5.转入教学点在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确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后,向市州电大上报学生的《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市州电大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转入申请”,将转学材料报省开大备案。

6.省校教务处,审核转学审批表,由教务处负责人审定。审定同意后,省校学籍管理员对教务管理系统中转学异动做出“审批同意”。

7.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省开大、转出分校和转入分校学籍管理部门。

(六)学生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同时符合转学、转专业的条件。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一)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市州电大及教学点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二)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三)学生自愿退学后,可重新报读开放教育。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省开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四)自愿退学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自愿退学审批表》(附件4)3份。

2.市州电大审核后,将《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自愿退学审批表》2份报省开大备案。

3.省开大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退学”的学籍异动处理,并将《湖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自愿退学审批表》1份报国家开放大学。由国家开放大学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退学。

4.国家开放大学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退学”的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籍异动管理实行教学点、市州电大、省开大、国家开放大学分级管理。

(一)教学点负责受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根据学籍异动条件审核学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州电大学籍异动材料,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二)市州电大负责学籍异动初审,进行学籍异动数据处理,上报省开大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三)省开大负责学籍异动审核,并将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四)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省际转学的审核,接收省开大上报的学籍异动数据和材料,建立学籍异动档案等。

第七章  毕 业

第十八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要求是:

(一)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二)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三)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四)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第十九条  开放教育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三)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七)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二十条  省开大在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前对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复审,8月1日至11月30日前对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复审,并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每年7月将当年1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是指进行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至上报教育部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电子注册号的下发、电子注册信息的上报、毕业生档案建立等。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颁发实行教学点、市州电大、省开大、国家开放大学逐级审核、分级管理。

(一)教学点和市州电大负责对学生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则,以下相同)中必修课成绩、限选课成绩、选修课成绩、实践教学环节等成绩进行初步审核,对学生思想品德情况进行鉴定,组织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初步审核毕业生资格,提出并审批毕业申请,进行毕业生信息与电子图像信息的连接并报省开大,建立毕业生档案。

(二)省开大负责依据市州电大上报的毕业生初审名单进行毕业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国家开放大学,协助市州电大进行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接收国家开放大学下发的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向市州电大下发,打印毕业生花名册和毕业生成绩册,向国家开放大学提交毕业生电子图像等毕业证书打印数据和办理毕业证明材料,建立省开大毕业生档案。

(三)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在省开大进行毕业生资格复审的基础上进行毕业终审,生成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向省开大下发,统筹安排、协调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集中打印毕业证书,进行毕业证书审核并盖章,建立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档案;向教育部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和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采集数据。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与管理

(一)毕业生电子图像用于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依据电子图像洗印的照片用于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

(二)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由新华通讯社所属中国图片社统一采集,非中国图片社采集的图像信息不能进行电子注册。分校负责采集的组织实施。

(三)市州电大负责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组织实施的工作内容是:

1.预计毕业生数。

2.根据当地新华通讯社分社采集项目部门的安排,组织学生进行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3.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依据中国图片社反馈的采集信息组织学生进行图像信息准确性和图像质量校对,并及时将校对结果报中国图片社。

(四)凡开放教育学生,由图片社返还原版图像信息给市州电大采集点,市州电大采集点组织采集时,开放教育学生必须单独放在一个采集卡,以保证图片社准确地返还原版图像信息。图像信息采集后的校验关系到毕业证书照片和电子注册数据的准确,市州电大必须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州电大要由专人负责图像信息的保管工作。

(五)国家开放大学于7月、12月将省开大提供的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报教育部。

(六)中国图片社采集的图像信息在图片总社的数据库中保留三年。

第二十四条  毕业预审

市州电大以教学点为单位对预计毕业生在第五个学期期初进行毕业预审。市州电大制定毕业预审制度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毕业预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造册登记预计毕业生成绩册

第五个学期期初,统计汇总所有毕业生名单;分本、专科按专业造册登记预计毕业生成绩。

(二)核查预计毕业生已修学分

(1)按照专业规则规定的学分要求,核查每位预计毕业生已修课程的总学分。

(2)按照专业规则规定的学分要求,核查每位预计毕业生各模块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通知课、专业拓展课、综合实践)与毕业要求的差距。

(3)核查本科补修课程学分及成绩。

(三)统计每位预计毕业生毕业所差总学分及相应模块学分。对当期预计毕业生所差学分的对应课程及时进行选课与报考,并组织学生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资格审核

(一)毕业要求

1.学籍有效期内的学生。

2.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学生的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成绩,以省开大审核通过的成绩为依据;必修课、限选课成绩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的成绩为依据。必修课程中免考课程成绩以省开大上报、经国家开放大学审核批准的数据为依据。

3.学生必须达到最短学习年限:

(1)2006年春季以前(含2006年春季)入学注册的学生,最短学习时间必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

(2)2006年秋季以后(含2006年秋季)入学注册的学生,修读二年制专业教学计划,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教学计划,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4.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5.应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不能毕业。

6.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

(二) 审核时间是:省开大在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前对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复审,8月1日至11月30日前对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进行毕业复审,并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三) 审核及办证流程

1.教学点利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毕业申请,市州电大审批毕业申请。

2.省开大依据市州电大审批的毕业申请名单,利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毕业复审,并将通过复审的毕业生数据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3.国家开放大学依据省开大上报的毕业审核数据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省开大,审核结果包括审核未通过情况、错误信息等。

4.省开大将国家开放大学的反馈结果下发给市州电大,并协助市州电大对反馈数据进行核对、修改,再将修改后的数据报国家开放大学。

5.国家开放大学接收省开大修改后的数据并进行审核。

6.国家开放大学生成电子注册号并将电子注册信息下发给省开大。

7.省开大接收并导入国家开放大学下发的电子注册信息到教务管理系统。

8.市州电大接收省开大下发的电子注册信息,准备毕业生电子图像等相关办证数据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开放大学每年7月将当年1月,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省开大、市州电大必须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毕业生档案须永久保存。

(一)省开大毕业生档案的内容

1. 电子档案包括毕业生电子注册库和毕业生成绩库;

2. 文字档案包括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成绩册、毕业生姓名更正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毕业生学习期间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

(二)市州电大毕业生档案的内容

1.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或录取通知书等反映学生入学资格的材料)。

2.国家开放大学毕业生登记表。

3.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成绩表。

4.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或复印件),或记载毕业论文题目及成绩的材料。

5.毕业生学习期间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颁发手续

毕业证书分批次进行颁发。分校领证人员填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证回执”(见附表),盖分校校章后向省校申请领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证回执”一式两份,分别留存省开大和市州电大学籍管理部门。

 

第八章  学 位

第二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学位授予高校授予。

第三十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的要求。学位申报条件一般包括学生成绩、操行、学位申报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具体专业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开大初审、国家开放大学复审、学位授予高校终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主要包括学位申报条件审核、学位材料审核、学位证书颁发、学位档案建立等。

第三十三条  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实施市州电大分校、省开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高校逐级审核,分级管理。

(一)分校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学位申请;收集学位申报材料并报省开大;从省开大领取学位证书并发放给学生;建立学位生档案等工作。

分校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学位申请。其职责是:

1.明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申请时即须进行学位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针对下列三种情况进行选择:

(1)达到毕业要求,同时达到学位申报条件: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

(2)达到毕业要求,未达到学位申报条件:申请毕业,放弃申请学位。

(3)达到毕业要求,未达到学位申报条件:申请暂缓毕业(学籍有效期内达到学位申报条件后,再申请毕业并申请学位)。

2.组织符合学位申报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审批表》(附表)。收集毕业论文(设计),学位外语证书(或学位外语成绩单)、《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审批表》、与毕业证书同版的2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学位申报材料。

3.向省开大提交申请毕业、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学位申报材料。

(二)省开大负责学位数据、学位材料初审并报国家开放大学;从国家开放大学领取学位证书并向分校发放;建立学位生档案等工作。

(三)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学位数据、学位材料复审并报学位授予高校;从学位授予高校领取学位证书并向省开大发放;建立学位生档案等工作。

(四)学位授予高校负责学位终审并颁发学位证书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省开大、分校必须建立完整的学位档案,永久保存。

学位档案包括获得学位学生的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及学生成绩库、花名册、成绩册等。

第九章  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省开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省开大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省开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开大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决定。

第四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省开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开放大学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开放教育。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省开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四十三条  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开放教育。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省开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点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省开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省开大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若对省开大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开大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若对国家开放大学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省开大或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省开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省开大及国家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国家开放大学、省开大、市州电大及教学点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湖南开放大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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