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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放大学成人专科学籍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3970 日期: 2024-10-18 15:23 作者: 教务科

为保证湖南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学籍注册

第一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6年内有效。

第二条 开大分校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当年成人专科的新生注册数据,生成学号后向省开大上报新生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省教育厅考试院的成人专科《新生录取花名册》及数据备用盘到省校进行复审。

第三条 省开大接收开大分校上报的新生注册数据,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数据进行复审。对符合入学资格规定的学生予以注册。

第四条 省开大将复审合格的新生注册数据上报省教育厅。并按省教育厅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省教育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终审。新生入学注册审核以省教育厅终审结果为准。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终审结束后,开大分校应通知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核查各自的新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 新生注册复审工作结束后,开大分校应及时向省开大上缴有关管理费用。

二、学籍异动

第七条 开大分校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将在籍学生的学籍异动处理情况的文字和数据材料报省开大,由省开大备案。

第八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时,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1、转学受理时间: 根据省教育工作安排,每年分2次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春季为7月1日-15日,秋季为元月1日-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转学材料要求,办理转学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

(2)学生原始录取表和注册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成绩单,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4)学生表现鉴定书,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3、填表要求

(1)表格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填写;

(2)学校转出(转入)意见栏负责人签字必须由学校分管此项工作的院级领导签字,不得用私章盖印代替;

(3)转出(转入)学校意见栏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必须盖学校印章,不得用学校二级单位印章盖印代替;

(4)转出(转入)专业填写必须以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规范专业名称为准,且不得涂改;

(5)学习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或成人脱产(业余、函授)学习形式,转出、转入年级指学生所在年级,学历层次指本科或专科;

(6)转出(转入)学校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4、有下列情况不能转学:

(1)未来我校注册就读的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只能在降分录取的同类专业之间转学。

(3)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之间不得转学。   

(4)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学生不得转学。

(5)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

(6)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第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但有下列情况不能转专业:

1、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只能在降分录取的同类专业之间转专业。

    2、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之间不得转专业。

3、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除外)。

4、一般专业转国控专业(医学类、教育类、司法类、公安技术类),需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5、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退学,应向开大分校提出退学申请,经省开大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发生转学、转专业、学年未注册等学籍异动时,其原学号保留不变;因转学、退学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学号不得由其他学生顶替。

三、毕业审核

第十二条 开大分校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到省开大教务处学籍科领取空白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档案袋。

第十三条 省开大于每年毕业考试成绩下发后即开始毕业预审,并将预审名单下发至分校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省开大于每年的11月份将毕业预审名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根据省开大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如省教育厅对毕业数据提出疑义,开大分校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开大分校应组织学生参加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并及时通知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学历电子注册图像校对系统中核查各自的图像信息。

第十六条 开大分校应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打印毕业证书;组织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打印“毕业生花名册”,装订整齐,并加盖开大分校校章及校长章。

第十七条 开大分校每年的12月份,携带准备好的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图像光盘到省开大办理毕业审核手续。

第十八条 省开大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每年安排一次毕业审核,并于12月底将当年的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报省教育厅。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湖南开放大学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湖南开放大学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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