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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开放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浏览次数: 5567 日期: 2024-06-06 14:27 作者: 科研办

娄底开放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草案)

2024328日)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科技工作和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国科协、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科协发组字〔2015〕1号)与省科协、省教育厅《湖南省科协、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学校科学技术协会在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提升高校科技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增强科协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学校科学工作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娄底开放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面向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科技群众团体,是推动我校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科研团队建设的重要组织与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学校师生科学素质服务、为学校发展决策服务,促进学校科研工作上水平,促进学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学校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办好多规格、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开放办学的综合型成人高等学校而努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四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学校师生及公众科学素质。

第五条  加强与全国、省、市有关高校科协及学会的广泛联系。支持和协调挂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开展工作,支持校内各学术团体的活动。

第六条 举荐优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专著和论文,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社团组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成果。积极服务挂靠学会和其他科技组织,充分发挥科协及挂靠学会在促进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开展校际、校企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校际、校企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兄弟院校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八条 协调学校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建学校终身教育体系下跨专业科研团队,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九条 积极参与高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高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社会服务,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打造科研团队战斗堡垒,推动学校教研教改、科学研究上水平,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学校发展。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校科协设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教师、科研人员,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工人,由本人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在学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为本学校科协的当然会员。校级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校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2、关心、支持校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经常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积极参加校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努力为发展科技和经济做出贡献;

5、主动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开展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学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审议和通过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通过有关决定、倡议和提案;

4、修订校科协章程;

5、选举校科协委员会;

6、审批校群众性的科技组织。

第十七条 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校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名单向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校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执行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校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制定校科协工作计划,审议校科协工作总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对做出较大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1、学校拨款;

2、个人或团体捐款或资助;

3、其他。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 本章程由娄底开放大学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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